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1202执321号
***、广西强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强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1202民初96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各项损失68894.58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67元,申请执行费955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强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支付案款70616.58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的执行请求。扣划执行费955元后,余款69661.58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申请执行的权益已经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作出的(2021)桂1202民初966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