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4财保20号
申请人:广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西乡塘区高新大道55号***广场9栋1**27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西强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北海市新世纪大道以南、长沙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西**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强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强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81313元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保单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三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强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81313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 云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