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强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被执行人:北海腾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北生药业汉生制药有限公司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北法执字第6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住所地:北海市四川路工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XXX。
负责人:冯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北海腾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168号北生科技园9楼。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北生药业汉生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高科技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洪鸣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168号。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海富大厦十七楼。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北海分行)依据本院(2007)北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于2007年9月25日申请执行北海腾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盛公司)、浙江北生药业汉生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生制药公司)、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80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月26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汉生制药公司名下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工行北海分行的,位于浙江省东阳市江北新区高科技园区,土地证号为东阳市国用(2004)第3-210号、地号为3-48-0-1136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附着物十幢房屋时,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2012)东商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裁定汉生制药公司破产重整。2013年8月5日,申请执行人工行北海分行以被执行人腾盛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汉生制药公司正进行破产重整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7)北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暨本院(2013)北法执字第60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宏
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