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民初4095号
原告:东营区兴荣电线电缆经营部,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香山路工银大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370502MA3F5E4J20。
法定代表人:李景荣,经理。
被告:东营市物华天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平路东首胜中社区物华小区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027062412522。
法定代表人:孙哲,经理。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周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周家村组织机构代码370502004。
法定代表人:周胜利,主任。
原告东营区兴荣电线电缆经营部与被告东营市物华天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周家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东营区兴荣电线电缆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营区兴荣电线电缆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延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