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圣凯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承德圣凯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24民初1704号
原告:***,女,住滦平县。
被告:承德圣凯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火车站东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承德圣凯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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