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圣凯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承德圣凯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24民初1704号
原告:***,女,住滦平县。
被告:承德圣凯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火车站东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承德圣凯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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