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圣凯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承德圣凯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24民初646号
原告:***,男,1953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承德圣凯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滦平县火车站东侧(原土地局家属楼后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0759766229。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焦建国,男,1974年8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原告***与被告承德圣凯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被告焦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承德圣凯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被告焦建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