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24民初1740号
原告:***,女,1968年6月19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嘉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承德圣凯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滦平县火车站东侧(原土地局家属楼后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075976622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承德圣凯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石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