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圣凯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金侠与承德圣凯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24民初1740号
原告:***,女,1968年6月19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嘉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承德圣凯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滦平县火车站东侧(原土地局家属楼后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075976622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承德圣凯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石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