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圣凯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承德圣凯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4民初1739号
原告:李金环,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满族,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兵,河北嘉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承德圣凯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滦平县火车站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0759766229.
法定代表人:张秀娥,职务:总经理。
原告李金环与被告承德圣凯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李金环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金环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李金环负担。
审 判 员 姚金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宋 岩
书 记 员 刘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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