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4民初1189号
原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滦平县火车站东侧(原土地局家属楼后院)。
法定代表人:张昊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河北兴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吉,河北兴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男,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广仁岭风情商业街A地块4号楼101铺、102铺、103铺。
负责人:杨宝泉,该公司经理。
原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原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原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寇媛媛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王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