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民终12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黄河路中段147号、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园通路1号创业中心409室(经营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17474494X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四川欧旋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9号伟滕西雅图3栋1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BR8M90X。 法定代表人:陈国壵,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四川欧旋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1民初12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迪  云 审 判 员 刘    健 审 判 员 李  洪  武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飞 书 记 员 向  彦  霖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