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02民初2706号
原告: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湘龙街道高沙社区**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09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中段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17474494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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