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民初9740号
原告:河南神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东风路六里岗南5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3X66R4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黄河路中段147号;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园通路1号创业中心409室(经营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17474494XT。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神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河南神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神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单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