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上海晨光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25415号之一 原告:上海晨光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古美路1528号2幢1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黄河路中段147号: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园通路1号创业中心409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晨光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晨光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晨光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晨光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51.20元,保全费1,220.60元,合计2,771.80元,由上海晨光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