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青海联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2民初6694号 原告:青海联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595044677C,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1号18号楼16层11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17474494XT,住所:三门峡市黄河路中段14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青海联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青海联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联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联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24元,减半收取计12462元,由原告青海联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