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安徽省雄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省雄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6执2049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雄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桐城经济开 发区北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MA2MTGNQ1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 黄河路中段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17474494XT。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雄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 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民终84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 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迳付了案款人民币384729.7 元,并向法院支付案款共计8266元,上述款项用于支付案件受理费2505 元、执行费5671元、退回被执行人90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终8475号 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 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 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 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 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终8475号民事判决 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