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222民初460号
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三门峡市黄河路中段147号、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园通路1号创业中心409室(经营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17474494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85********,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91********,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海彤岩润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长宁镇西北城A区11栋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1MABJ9Q9G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西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民身份号码:6328021988********,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彤岩润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2元,由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