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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1、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424民初511号 原告:**1,宁夏泾源县人,住泾源县。 被告: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2225010180105N 负责人:**。 第三人:宁夏固原绿涛有限公司。 负责人:**。 第三人:******绿化有限公司。 负责人:**。 第三人:固原兴旺园林有限公司。 负责人:**2。 原告**1与被告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宁夏固原绿涛有限公司、******绿化有限公司、固原兴旺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1以双方协商需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为由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1自愿撤诉是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丁 宁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