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四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白水县四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

(2019)陕0527民初1709

原告***,男,汉族,1989年1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白水县四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水县城关镇西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焦会民,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白水县四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198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承担。

 

    员  李美玲

0一九年十五

书 记 员   张筠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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