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四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27民初1709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白水县四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水县城关镇西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焦会民,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白水县四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美玲
二0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筠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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