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8行终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6号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00419Y。
法定代表人邹德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志铭,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宏伟,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中铁公司职工,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腾北路宝泰小区建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02004088564A。
法定代表人陈鹏,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新策、沈红,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南湖花园18号楼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754969926R。
法定代表人倪章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乃文、邓再强,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龙岩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龙岩大道金鸡路口交通综合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9439156X6。
法定代表人廖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饶小艳,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审第三人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龙岩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行政撤销一案,不服上杭县人民法院(2018)闽0823行初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以涉案项目已重新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因超过投标有效期,原招投标活动无法继续开展评标工作,因此被上诉人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龙新建[2018]564号《关于交发-龙岩印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已无法实施,上诉人的诉求已没有意义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 静
审 判 员  黄智勇
审 判 员  丁建岩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严丽梅
书 记 员  张晴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立案;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五)中止诉讼;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七)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八)财产保全;
(九)先予执行;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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