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闽0823行初29号

原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6号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00419Y。

法定代表人:邹德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铭,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宏伟,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公司职工,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腾北路宝泰小区200号建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02004088564A。

法定代表人:陈鹏,局长。

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张迎丰,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策,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龙岩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龙岩大道金鸡路口交通综合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9439156X6。

法定代表人:陈道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机慧,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南湖花园18号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754969926R。

法定代表人:倪章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乃文、邓再强,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铁二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第三公司)诉被告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新罗区住建局)、第三人龙岩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岩交发公司)、第三人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富建设公司)招标投标行政管理一案。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闽08行辖99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决定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11日向被告及第三人发送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铭、严宏伟,被告新罗区住建局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张迎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策、第三人龙岩交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机慧、第三人永富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乃文、邓再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行政行为:原告中铁第三公司因对(二次重新评标)中标候选人结果有异议,于2019年6月26日向被告新罗区住建局投诉,要求认定第二次重新评标及推荐中标候选人等行为违法无效。被告新罗区住建局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龙新建筑〔2019〕30号”《关于交发⋅龙岩印象工程施工招投标(二次重新评标)投诉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30号处理决定书),以原告的投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原告的投诉。

原告中铁第三公司诉称,原告作为投标人参加了龙岩交发公司“交发?龙岩印象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2018年5月8日,该项目公开开标。评标委员会对入围的50家投标人按照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排序数据选取5名投标人包括第三人永富建设公司、龙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告和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从合格投标人中推荐一名作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前查询发现永富建设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在2017年8月16日被立案执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否决永富建设公司投标资格。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龙岩交发公司推荐原告作为中标候选人。2018年5月9日,招标人发布“交发?龙岩印象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2018年5月14日,第三人永富建设公司向被告投诉,要求改正中标候选人。2018年6月29日,被告新罗区住建局作出龙新建﹝2018﹞345号处理决定,责令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改正原告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结果。2018年7月9日,评标委员会经复核原评标结果,认为2018年5月8日的评标结论符合招投标文件规定,并向被告出具了《评标委员关于交发?龙岩印象工程施工招投标投诉处理决定评议意见的报告》。

2018年7月10日,龙岩交发公司向被告提交请示,请求被告新罗区住建局书面同意继续开展“交发?龙岩印象工程”中标人为中铁第三公司的中标人公示。2018年7月19日,被告新罗区住建设局回复同意龙岩交发公司继续开展“交发?龙岩印象工程”中标人为中铁第三公司的中标人公示。2018年7月23日第三人永富建设公司再次向被告投诉,要求龙岩交发公司改正评标结果,并重新组织评标。2018年10月12日,被告新罗区住建局作出龙新建﹝2018﹞564号处理决定,认定本项目2018年7月31日中标通知书(招标编号:E3508000801002300)无效,并责令招标人依照交发?龙岩印象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重新评标。

2018年10月15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龙新建﹝2018﹞564号文;2019年3月19日,上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823行初31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请求;2019年4月1日,原告依法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19年4月4日,第三人龙岩交发集团组织了第一次的重新评标活动,重新评标的结果是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由于超过投标有效期,原招标投标活动无法继续开展评标活动。有鉴于此原告认为龙新建﹝2018﹞564号文已无法实施,上诉失去意义,遂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了上诉。但在被告主导下,第三人龙岩交发集团于2019年6月20再次组织重新评标。6月21日,第三人龙岩交发公司发布“交发?龙岩印象工程(二次重新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确认经二次重新评标评标委员会推荐永富建设公司为中标候选人。

2019年6月21日,原告就二次重新评标活动的合法性向招标人龙岩交发集团提出了异议,第三人以不属于其能够认定及回复的范畴为由,建议原告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6月26日,原告依法向被告提交了投诉书,要求认定第二次重新评标及推荐中标候选人等等行为违法无效,被告以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驳回了原告的投诉。根据交发?龙岩印象工程招标文件第2章第l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1条规定,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后90天。投标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8日。故,投标有效期在2018年8月6日届满,所有投标人的投标均失效。第三人作为招标和评标委员会在投标失效后仍然重新评标,违反《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就“交发?龙岩印象工程”重新招标。因此,二次重新评标结果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被告龙新建筑﹝2019﹞30号《关于交发?龙岩印象工程施工招投标(二次重新评标)投诉处理决定书》;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新罗区住建局辩称:一、被告作出《关于交发?龙岩印象工程施工招投标(二次重新评标)投诉处理决定书》(龙新建筑﹝2019﹞30号)具有法定职权依据,不存在超越行政职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福建省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告是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享有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的法定职权。

二、被告作出《关于交发?龙岩印象工程施工招投标〈二次重新评标〉投诉处理决定书》(龙新建筑﹝2019﹞3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第三人龙岩交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组织重新评标具有法律依据。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龙新建﹝2018﹞564号处理决定,上杭法院于2019年3月9日以(2018)闽0823行初31号行政判决书的形式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虽于2019年4月1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又于2019年5月16日撤回上诉,故被告作出的《关于交发?龙岩印象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第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龙新建﹝2018﹞564号)具有法律效力,第三人龙岩交发集团有限公司依据被告的投诉处理决定书以及法院生效的判决,于2019年6月20日组织重新评标,明显是符合法律规定。2、被告作为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对于2019年6月20日第三人龙岩交发集团有限公司组织重新评标活动,被告根据法律规定指派工作人员全程监督该次的重新评标活动,没有发现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有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故原告诉称评标委员会专家未按规定进行评标没有事实依据。3、至于超过投标有效期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在2019年6月20日重新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也注意到了,专家们经过讨论后一致认为重新评标是针对上述项目2018年5月8日评标结果进行的重新评审,重新评标应是在原评标基础和条件下(评标前的准备工作己完成即K值的抽取、入围投标人名单)进行评标的,是要回归、重现招标文件规定开标当日和当时条件进行评标的,本次重新评标与投标有效期无直接关系;另外,招标文件投标有效期主要是规定对投标保证金方面的约束,本次评标得分前二名的投标单位都是省龙头企业,是以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提交,跟投标有效期没有关系,其有效性不受投标有效期影响。针对原告这一问题,被告也曾经咨询过上级部门,了解到福州、厦门对于重新评标时出现超过投标有效期的问题,均是认为重新评标没有问题,均是按原开评标日期当日当时的条件进行重新评审的。因此被告认为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按照原评标基础和条件进行重新评标,不违反《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告的投诉理由不能成立。

三、被告作出《关于交发?龙岩印象工程施工招投标(二次重新评标〉投诉处理决定书》(龙新建筑﹝2019﹞30号)程序合法、适当。在接到原告的投诉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投诉立案受理,听取了被投诉人陈述、申辩,调查了相关事实经过,并在法定期限内出作投诉处理决定书,依法予以送达,整个投诉处理程序合法,适当。

第三人龙岩交发公司述称,2018年5月8日,第三人龙岩交发公司龙岩印象建设工程项目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议室依法开标,评标工作结束后即公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候选人。永富建设公司提出异议并向新罗区住建局投诉。2018年5月14日,新罗区住建局《关于暂停交发?龙岩印象招标投标活动的函》。2018年6月29日,新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关于交发?龙岩印象工程施工招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龙新建〔2018〕345号),决定:“责令该项目评标委员会依照交发?龙岩印象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改正中标候选人为中铁二十二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评标结果。”2018年7月9日,新罗区住建局依法组织完成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对评标结果复评且评标委员会正式出具《关于交发?龙岩印象工程施工招标投诉处理决定评议意见的报告》。经评标委员会复评,认为其2018年5月8日作出的评标结论并无错误。

2018年7月10日,龙岩交发公司向新罗区住建局提交了《关于请求继续开展交发?龙岩印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请示》(龙交发〔2018〕94号〉,明确:“现我司请求贵局及时书面同意继续开展交发?龙岩印象工程中标人为中铁二十二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中标人公示。”新罗区住建局2018年7月19日《“关于请求继续开展交发?龙岩印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请示”复函》,“同意你司继续开展交发?龙岩印象招投标活动,并要求你司依法依规开展本项目的招投标活动。”2018年7月20日进行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间,建融公司及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均无收到相关投诉,也未收到任何单位、任何部门告知交发集团已被投诉,也未有任何单位、任何部门向交发集团了解与交发?龙岩印象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相关事宜。2018年7月31日,交发集团、建融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2018年8月2日,交发集团与中铁第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8年7月23日,永富建设公司向新罗区住建局投诉,要求:1、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公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候选人的行为。2、责令被投诉人按照“龙新建(2018)345号行政处理决定是的要求,改正中铁二十二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结果。”3、责令被投诉入“重新组织评标”。2018年10月12日,新罗区住建局作出龙新建〔2018〕564号《关于交发?龙岩印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决定:1、认定本项目2018年7月31日的中标通知书(招标编号:E3508000801002300)无效。2、责令招标人依照交发?龙岩印象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重新评标。中铁第三公司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龙岩交发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该案诉讼。

2019年3月19日,上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823行初3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了中铁第三公司的诉讼请求。因此,新罗区住建局作出龙新建〔2018〕564号处理决定得到维持,根据该处理决定,交发集团应当重新评标。中铁第三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在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2019年4月4日上午,在相关行政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在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新抽取了评标专家,安排了本项目的重新评标工作,并由评标委员会共同签署形成了“交发?龙岩印象工程评标情况说明”。该说明认为:由于超过投标有效期,原招标投标活动无法继续开展评标活动。2019年5月16日,中铁第三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上杭县人民法院(2018)闽0823行初31号行政判决书生效。2019年6月20日,在新罗区住建局主持下,对交发?龙岩印象工程第二次组织重新评标,二次重新评标后,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为永富建设公司。中铁第三公司对二次重新评标结果向新罗区住建局投诉,新罗区住建局针对中铁第三公司投诉作出龙新建筑〔2019〕30号《关于交发?龙岩印象工程施工招投标(二次重新评标〉投诉处理决定书》,以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中铁第三公司的投诉。中铁第三公司向贵院提起诉讼。

综观整个招投标和投诉处理过程可以看出,龙岩交发公司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重新评标也是在新罗区住建局的指导下,履行生效的新罗区住建局作出龙新建〔2018〕564号处理决定。至于二次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是否有效,请法庭依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进行评判。

第三人永富建设公司述称:被告新罗区住建局作出的30号处理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充分,该决定作出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要求撤销该决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一、龙岩交发公司对交发?龙岩印象工程重新评标,是履行龙新建﹝2018﹞564号《关于交发?龙岩印象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第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的要求,也是依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的。中铁第三公司在﹝2018﹞564号决定作出后,不服该决定而提起诉讼,上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18﹞564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程序并无不当,故维持了﹝2018﹞564号决定书关于对项目进行重新评标的决定。中铁公司不服上杭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提起了上诉,其上诉的理由中包括了本次诉讼中提及的“超过投标有效期”的问题,而在二审开庭前,其撤回上诉,其撤回上诉的行为表明其服从﹝2018﹞564号决定书及上杭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既然其服从了上述的行政决定及法院判决,其就无权再以相同的理由提出重新招标的要求,故龙新建筑﹝2019﹞30号决定书驳回中铁公司针对“交发集团重新评标的投诉”是正确的。二、龙岩交发公司2019年6月20日进行重新评标,投标有效期限应以开标当日作为参照日,在原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基础上进行评审。投标有效期限的参照日不应是重新评标之日。如果投标有效期以重新评标之日为参照日,按照目前处理招投标异议、投诉、诉讼的流程,根本不可能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按中铁公司的逻辑,投诉的处理结果,根本就不可能出现重新评标的情形,全部都需要重新招标,这明显和法律的规定不符,也不符合立法的精神。三、违反《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70条第3项导致的后果,是原评标无效,招标人要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第一次评标中,由于评标专家违反上述规定,新罗区住建局以龙新建﹝2018﹞564号决定书,责令交发集团重新评标。龙岩交发公司对﹝2018﹞564号决定书要求的重新评标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故交发集团进行重新评标符合法律的规定,中铁公司针对重新评标提出的异议及投诉均不成立,龙新建筑﹝2019﹞30号决定书驳回其投诉是完全正确的。

综上,被告作出的龙新建筑﹝2018﹞30号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充分,该决定作出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被撤销的事由,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

经庭审质证,被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福建省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

经质证,原告及第三人均无异议。被告作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享有作出投诉处理的法定职权,对被告的权源依据本院予以认定。

程序方面的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经质证,原告认为被告在程序方面唯独没有适用第十五条规定是违法的,被告在程序中没有按第十五条的规定做笔录,由两人以上签字确认调查过程。第三人龙岩交发公司认为没有异议,被告程序是否合法请法庭审查。第三人永富建设公司没有异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是被告作为招投标活动监督机关依法受理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应当遵循的程序规定。被告新罗区住建局在作出30号处理决定书时依据的是其已有证据,查阅其已有的相关文件,核实相关情况,被投诉人龙岩交发公司及第三人永富建设公司均无新的证据及陈述申辩,被告未再进行新的一轮调查取证,故该条规定不适用于本案。

事实依据:

证据:1.关于“交发龙岩印象工程(二次重新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投诉书2页、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决定书1页、营业执照副本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页、陈述申辩告知书2页、送达回证2页、陈述意见书2页,以此证明被告受理原告投诉,并将投诉依程序送达给被投诉人、利害关系人的事实。

证据2.(2018)闽0823行初31号行政判决书30页、(2019)闽08行终67号行政裁定书3页、重新评标工作函2页、评标报告4页、标准施工招标文件13页,以此证明招标人是根据规定进行重新评标,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均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没有发现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有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的情形。

证据3.投诉处理决定书6页、送达回证3页,以此证明被告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并送达给原告及利害关系人的事实。

经质证,原告认为证据1-3的真实性没有意见,但这些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实际存在严重缺陷。实体方面,原来的委员会不同意重新评标,住建局重新组织新的委员会成员评标,但没有提供法律依据。被告提到重新评标的起始日从开标日开始计算,作出评标结果和发出材料应满足条件,住建局没有提供适用法律的实体依据。第三人龙岩交发公司对证据1-3的真实性没有意见。第三人永富建设公司对证据1-3无异议。

本院对被告上述证据认证意见如下:证据1、3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2可证实被告是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作出二次重新评标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交发龙岩印象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证明案涉的招投标活动的投标有效期于2018年8月6日届满,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过后均失效。第14.1条规定的招标结束时间是2018年5月8日,投标有效期是投标截止后90日即2018年8月6日。

2.中标候选人公示,原告2018年5月9日就己经被公示作为中标候选人。

3.龙新建﹝2018﹞345号《关于交发·龙岩印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被告第一次作出过违法行政决定书。

4.中标结果公示,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合法有效。

5.中标通知书,原告为项目的中标人。

6.施工合同,招标投标活动结束,施工合同依法生效。7.龙新建﹝2018﹞564号《关于交发龙岩印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被告第二次作出违法行政决定书

8.行政判决书(2018)闽0823行初31号,原告曾就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依法提起过行政诉讼。证据1-8证明之前的招投标,证明原告与本案有厉害关系。

9.关于“交发?龙岩印象”工程招标情况的说明,2019年4月4日交发集团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在区住建局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下开展重新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的五位专家认定该项目己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无法继续开展评标工作。基于此原告才提出撤回上诉。原来的专家组对此持否定意见。

10.(2019)闽08行终67号,龙岩中院基于认可了原告提出的撤诉事由,而准许原告撤回之前的上诉。

11-12.“交发龙岩印象工程”(二次重新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及公示异议书,招标人、评标委员会2019年6月20日违法重新评标并发布公示,原告在法定期内提出异议。

13.第三人龙岩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交发龙岩印象工程”(二次重新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异议的回复,第三人龙岩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答复不属于其认定和回复的范畴。

14.关于“交发龙岩印象工程(二次重新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投诉书,原告依法向新罗区住建局投诉,主张招标人、评标委员会重新招标违反《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评标无效,应当重新招标。

15.龙新建筑[2019]30号,被告2019年7月29日违反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认定原告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驳回原告的投诉,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及第三人质证意见如下:

被告经质证认为证据1-8、10真实性没有意见,但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通过一审二审,确认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原告作为项目中标人是无效的,证据9确实有重新评标,但评标委员会没有进入评标状态就出报告,没有按评标标准和管理办法来处理,我方针对委员会五位专家不履职的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证据11-15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原告认为有效期的问题,根据评标委员会暂行方法的规定,应延长有效期,有特殊情况的,可顺延。该情况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只是按照各地的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第三人龙岩交发公司认为真实性没有意见。但是涉及投标有效期的问题,虽说应由招标人去延长投标有效期。8月6日到期后,我们没有接到任何投诉和通知,我们没有延长投标有效期的理由。

第三人永富建设公司认为证据1真实性没有意见。原告认为的投标文件均失效没有依据。证据2真实性和事实没有异议,但该文件是2019年6月21日的公示,而不是2018年公示。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该决定书作出的决定合法。证据4-6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本次公布的中标人及签订的施工合同已被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违法,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证据7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合法有效。564号文件作出的时间是2018年10月12日,按原告的说法超出有效期,则原告在第一次诉讼时就应提出,但实际原告在第一次诉讼时没有提出,因此该决定结果原告是接受的。证据8没有异议,该决定对相关程序及法律规定都作出相应的规定。证据9没有意见,但该情况说明违法规定。证据10撤诉裁定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在开庭前提出撤诉,中院裁定书说明原告接受564号决定书的结果。证据11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评标是符合法律规定,是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存在违法行为。证据12没有异议。证据13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的主张也没有异议。证据14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评标委员会在重新评标过程中没有违法相关规定,合法有效。证据15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原告在举证过程中没有强调这份决定在程序和事实存在违法。

本院对原告提交上述证据认证意见如下:

证据2、4、5、8、10被告及第三人均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3与证据7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龙新建〔2018〕564号文件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确认合法有效;证据6施工合同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定;证据9鉴于该专家组已经因不履行法定职责被行政处罚,该份证据不予认定;证据11-15,被告及第三人均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其余证据将结合全案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第三人永富建设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行政上诉状一份,证明原告曾上诉,但后又撤诉,其撤回行为表明其服从564号决定书及(2018)闽0823行初31号行政判决书,服从龙岩市新罗区住建局要求招标人组织重新评标的决定。

原告质证认为真实性没有意见,但主张内容不认同。第一次诉讼针对的是564号行政决定,该决定处理问题是原告中标无效,要求重新评标,重新招标的行为及结果、程序有权进行投诉,重新投标的行为也有权进行投标,行政机关应进行合法的招投标行为。被告对第一次委员会专家进行处罚,我方想知道最后的处理结果如何。关于撤诉的理由,我们是4.1上诉,4.4专家组进行重新评议,认为有效期超过,因此我们撤回上诉。第三人永富建设公司认为起诉状没有提到程序问题,但程序问题是被告举证,我们起诉时不知道被告的程序是什么,我们是在被告的举证中发现程序的缺陷。

被告经质证认为对证据三性没有意见。可以说明原告对有效期问题进行上诉,后撤诉,说明其上诉理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原告提到专家处罚的问题,我们对专家处罚,市局撤销,撤销理由是经办人没有回避,是程序问题,后我方已依法重新作出警告处罚。市局机关也要求我们对专家进行处罚。第三人龙岩交发限公司经质证无异议。

对第三人永富建设公司提供的证据,其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第三人龙岩交发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

“交发?龙岩印象工程”项目是由龙岩市新罗区发展和改革局以闽发改备﹝2017﹞F01168号文件批准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第三人龙岩交发公司,招标人为龙岩交发公司,委托招标单位为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投标监督机构为新罗区住建局。该项目于2018年4月18日至2018年5月7日通过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公告。2018年5月8日,该项目公开开标。评标委员会对入围的50家投标人按照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排序数据选取5名投标人包括第三人永富建设公司、龙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告和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从合格投标人中推荐一名作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前查询发现永富建设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在2017年8月16日被立案执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否决永富建设公司投标资格。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龙岩交发公司推荐原告作为中标候选人。2018年5月9日,招标人发布“交发?龙岩印象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2018年5月14日,第三人永富建设公司向被告投诉,要求改正中标候选人。2018年6月29日,被告新罗区住建局作出345号处理决定,责令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改正原告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结果。2018年7月9日,评标委员会根据345号处理决定经复核原评标结果,认为2018年5月8日的评标结论符合招投标文件规定,并向被告出具了《评标委员关于交发?龙岩印象工程施工招投标投诉处理决定评议意见的报告》。

2018年7月10日,龙岩交发公司向被告提交《关于继续开展交发?龙岩印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请示》,请求被告新罗区住建局书面同意继续开展“交发?龙岩印象工程”中标人为中铁第三公司的中标人公示。2018年7月19日,被告新罗区住建设局回复同意龙岩交发公司继续开展“交发?龙岩印象工程”中标人为中铁第三公司的中标人公示。中标人公示期满,龙岩交发公司依法与中铁第三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2018年7月23日第三人永富建设公司再次向被告投诉,要求龙岩交发公司改正评标结果,并重新组织评标。2018年10月12日,被告新罗区住建局作出564号处理决定,认定本项目2018年7月31日中标通知书(招标编号:E3508000801002300)无效,并责令招标人依照交发⋅龙岩印象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重新评标。

2018年10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龙新建﹝2018﹞564号决定书;2019年3月19日,本院作出(2018)闽0823行初31号行政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请求;2019年4月1日原告依法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19年5月16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了上诉。第三人龙岩交发公司于2019年6月20再次组织重新评标。6月21日,第三人龙岩交发公司发布“交发?龙岩印象工程(二次重新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确认经(二次重新评标)评标委员会推荐永富建设公司为中标候选人。同日,原告就二次重新评标活动的合法性向招标人龙岩交发公司提出了异议,第三人以不属于其能够认定及回复的范畴为由,建议原告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6月26日,原告依法向被告提交了投诉书,要求认定第二次重新评标及推荐中标候选人等行为违法无效。2019年7月29日,被告以原告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作出30号处理决定书驳回了原告的投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福建省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新罗区住建局是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享有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法定职权。

关于被告新罗区住建局作出的30号处理决定书的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经审查,原告作为投诉人于2019年6月26日向被告提出投诉,被告经审查后认为符合规定,依法予以受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第十六条规定:“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本案被告受理投诉后,于2019年7月9日向招标人龙岩交发公司及及第三人永富建设公司发出了陈述申辩告知书,招标人龙岩交发公司认为该问题不属于其能够认定和回复的范畴,其没有更多新的意见。永富建设公司未答辩。被告在2019年7月29日作出了30号处理决定书并分别于2019年7月31日、8月1日送达给龙岩交发公司、永富建设公司及中铁第三公司。关于原告认为被告未遵循《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的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签字确认的问题,被告作出30号处理决定书依据的是其已有证据,查阅其已有的相关文件,核实情况,被投诉人龙岩交发公司及第三人永富建设公司均无新的证据及陈述申辩,被告未再进行新的一轮调查取证,故该条规定不适用于本案。因此,被告对投诉的处理过程符合有关招标投标及投诉处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要求。

关于第二次重新评标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经审查,被告作出的龙新建〔2018〕564号《关于交发⋅龙岩印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中“责令招标人依照“交发?龙岩印象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重新评标”的合法性已经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所确认。因此,龙岩交发公司根据被告作出的决定组织第二次重新评标于法有据。关于原告主张第二次重新评标的时间已经超过投标有效期的问题。现有法律法规尚无明文规定超过投标有效期进行重新评标的法律效力问题,从立法本意上来讲,招标投标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可见,投标有效期的设置,是为了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就本案而言,招标投标项目第一次开标、评标时间为2018年5月8日,尚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之后因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多次投诉和处理,并引起了行政诉讼才导致需要第二次重新评标这种特殊情况的出现。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龙岩交发公司在被告新罗区住建的监督指导下另行组成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第二次重新评标。第二次重新评标是根据原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针对第一次错误的评标结果而进行的重新评标,不应受投标有效期的限制。因此,原告的主张不成立,第二次重新评标行为合法有效。

关于适用法律法规问题。被告新罗区住建局在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作出驳回投诉的处理结果,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被告新罗区住建局作出的“龙新建筑〔2019〕30号”《关于交发?龙岩印象工程施工招投标(二次重新评标)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程序并无不当,原告要求撤销该处理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绍清

人民陪审员  周 胜

人民陪审员  王建芬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蓝小芳

书记员游小兰(代)

附本案主要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