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宇虹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减资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8民终13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曹溪街道**大道金鸡路口交通综合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9439156X6。
法定代表人:陈道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延辉,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丽宏,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宇虹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商务运营中心二号楼904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76036844A。
法定代表人:刘金,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燕飞,女,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伟平,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坤平,男,199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弘平,男,200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201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友初,男,193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发珍,女,194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上诉人**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发集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宇虹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宇虹达公司”)、兰燕飞、肖伟平、肖坤平、肖弘平、**、肖友初、钟发珍公司减资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2021)闽0824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交发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延辉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厦门宇虹达公司、兰燕飞、肖伟平、肖坤平、肖弘平、**、肖友初、钟发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交发集团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闽0824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改判:按比例分割存放于武平县××镇××广场××室未分配存货,其中,**交发集团公司分得52%,厦门宇虹达公司分得28%,被上诉人兰燕飞分得10%,被上诉人肖友初分得10%。事实和理由:
一、2012年2月27日,以**交发集团公司为乙方,与厦门宇虹达公司、**1、兰燕飞四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交发集团公司以1380万元受让厦门宇虹达公司所持有的“武平县虹达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2%股权。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更名为“福建省虹达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达光电”),公司的股东构成为:**交发集团公司持有52%股权,厦门宇虹达公司持有28%,**1持有10%,兰燕飞持有10%。**交发集团公司受让股权后,虹达光电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经营状态,自2013年10月起,公司基本停滞,没有经营活动。2015年2月16日,各股东签订《协议书》并于3月26日经**市国资委批准,对虹达光电公司进行清算。2016年12月20日,各股东签订《补充协议》,**交发集团公司以减资退股的方式退出虹达光电。交发集团退出虹达光电后,虹达光电更名为“**市蓝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湾公司”)。
2017年10月13日,蓝湾公司原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成员召开会议,就蓝湾公司在交发集团减资退股后遗留问题进行讨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会议作出的《关于虹达光电减资退股后续遗留问题专题会议纪要》第七条明确:“虹达光电未分配存货资产由武平嘉盛(即“武平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交发集团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代表交发集团与蓝湾公司协商,根据存货实际情况按股比进行分配。”此后,**交发集团公司多次向被上诉人代表**1提出对未分配存货进行协商,始终未予落实,该存货存放在已经归属**交发集团公司的武平县十方镇工业园厂房三楼。2019年11月27日,在**交发集团公司一再要求下,**1派其妹妹肖女士作为其代表拿钥匙到工业园厂房让**交发集团公司工作人员查看,**交发集团公司工作人员要求分割,但其妹妹以未得到授权为由不进行分割,**交发集团公司工作人员只好就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录像记录。记录完成后,**交发集团公司工作人员将门贴上封条。
2020年12月,**1不幸去世。**1生有三子一女:肖伟平、肖坤平、肖弘平、**。
二、2020年12月,**交发集团公司向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存货。案件立案审理期间,得知**1已经去世,**交发集团公司将被告变更为厦门宇虹达光电科技公司、兰燕飞及**1子女肖伟平、肖坤平、肖弘平、**。案件审理期间,法庭了解**1父母肖友初、钟发珍健在,依法追加肖友初、钟发珍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案件审理期间,兰燕飞、肖伟平、肖坤平、肖弘平、**、钟发珍向法庭提交《放弃分割涉案存货声明》,明确表示放弃分割案涉存货。
三、一审审理期间,**交发集团公司由于案件所涉存货存已长时间存放于**交发集团公司厂房,给**交发集团公司厂房使用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和经济损失;再加上市委、市政府和武平县政府都要求**交发集团公司将现有厂房尽快进行招商,不得再继续闲置。为了尽量减少损失,避免国有资产进一步流失,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7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交发集团公司向法院申请将案涉的存放于武平县十方镇工业园三楼未分配存货进行提存。后,法庭答复根据《民法典》第570条的规定,**交发集团公司可自行提存。
2021年5月11日,在武平县公证处公证员谢某、钟某公证下,将存货进行清点,并搬迁到XX广场XX和XX室。武平县公证处对清点和搬迁过程出具了(2021)闽武内字第212号《公证书》。
四、一审判决认为:“福建省虹达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就公司清算事宜签订《协议书》,并经福建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一致同意对虹达光电进行清算,该《协议书》中明确了清算组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的职权,且清算组就涉案存货以《关于虹达光电减资退股后续遗留问题专题会议纪要》作出了具体的处理意见,案涉存货属虹达光电财产,虹达光电未注销公司登记而是变更为蓝湾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第一款第(六)项‘清算组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规定,涉案存货应由清算组进行处理,**交发集团公司主张要求分割存货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驳回。”因此,一审判决“驳回**交发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对此,**交发集团公司认为:
1、如果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存货应由清算组进行处理”,那意味着**交发集团公司没有诉权,应当判决“驳回起诉”,而不是“驳回诉讼请求”。
2、2015年,**交发集团公司与厦门宇虹达公司、兰燕飞、**1等各方签订《协议书》准备解散公司,约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由于股东厦门宇虹达公司涉诉,无法解散公司并进行注销,因此,各方又签订《补充协议》,改为按减资退股的方式,交发集团退出虹达光电。因此,该解散公司的“清算组”并未成立,也未履行任何为解散虹达光电而“清算”虹达光电职责。
3、虹达光电并未被清算,仍然存续,现更名为“**市蓝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交发集团退出虹达光电时,各股东以股东协议形式确定交发集团持有的虹达光电股权如何作价支付,以及虹达光电如何以资产作价归还交发集团借款等问题,而不是由清算组对资产进行清算和返还。
4、一审法院根据《公司法》第184条规定,认为“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是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的职责,但《公司法》第184条清算组成立的前提的基于《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解散后的处理。从虹达光电存续事实来看,虹达光电并未解散,更未以解散虹达光电为由成立过清算组,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4条,即以“应由清算组处理”为由驳回交发集团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交发集团公司认为,虹达光电(即蓝湾公司)目前仍然存续,并未解散,一审判决依据《公司法》第184条判决驳回**交发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交发集团公司退出虹达光电后,虹达光电股东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存货按股权比例分配是股东合法行使股东权利,理应得到支持。股东**1去世后,**1的份额应由其继承人继承,在除被上诉人肖友初外,其他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1份额应由肖友初个人继承。为此,**交发集团公司请求二审改判,支持**交发集团公司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厦门宇虹达公司、兰燕飞、肖伟平、肖坤平、肖弘平、**、肖友初、钟发珍未作答辩。
**交发集团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按比例分割存放于福建省武平县XX镇工业园区XX广场XX、XX的存货(其中:原告**交发集团公司公司分割52%,被告厦门宇虹达光电科技公司分割28%,被告兰燕飞分割10%,被告兰燕飞、肖伟平、肖坤平、肖弘平、**、肖友初、钟发珍分割10%)。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武平县虹达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31日注册成立,公司股东为:厦门宇虹达公司持股80%,**1持股10%,兰燕飞持股10%。2012年2月27日,**交发集团公司与厦门宇虹达公司、**1、兰燕飞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交发集团公司以13,800,000元受让厦门宇虹达公司持有的武平县虹达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2%股权。2012年5月31日,武平县虹达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虹达光电。虹达光电股东为:**交发集团公司持股52%,厦门宇虹达公司持股28%,**1持股10%,兰燕飞持股10%。2015年2月16日,虹达光电全体股东(厦门宇虹达公司作为甲方,**交发集团公司作为乙方,**1作为丙方,兰燕飞作为丁方)签订《协议书》并于2015年3月26日经福建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一致同意对虹达光电进行清算。该《协议书》载明:一、各方一致同意对虹达光电进行清算。二、由清算组对清算工作具体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三、各股东同意委托**市国资委评估机构信息库中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虹达光电资产进行评估,各股东对该评估结果审核同意后予以签字确认。四、评估后的资产按如下原则进行分配:1.优先偿还对外债务(含向**交发集团公司借款)、支付税款、工资等;2.剩余资产各股东根据股权比例分配。五、鉴于甲丙丁三方的关联关系,同时考虑到甲乙丙丁四方于2012年2月27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甲丙丁三方承诺自“2012年4月1日起,其头三年的年平均投资回报率不低于18%”,甲丙丁三方同意所分配的公司资产一并结算,用以抵偿如下应支付乙方款项:1.甲丙丁三方一致同意:甲方尚欠虹达光电款项(具体数额以评估后的数据为准),按甲、丙、丁先后顺序,先后由甲、丙、丁各方以所分配的剩余资产按评估的股权价值抵偿。2.在甲乙丙丁各方年平均投资回报率都达到18%及以上时,各股东根据股权比例分配。3.在乙方年平均投资回报率达不到18%时,根据甲乙丙丁四方于2012年2月27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第四条第2项约定,甲丙丁三方应按18%以上保证乙方的年平均投资回报率。乙方应得数额为乙方投资款加工业园及土地保底收益,且经各方协商同意乙方工业园及土地保底收益从2012年4月1日起计算到2014年10月1日止,即乙方应得份额=乙方投资款+保底收益=13800000+5498500.28x30(月)X1.5%=16,274,325.12元;甲丙丁三方应得份额=评估后可供分配的净资产-乙方应得份额。六、根据第五条甲丙丁三方应得的款项,甲丙丁三方分别在50万元以内的,乙方以现金方式分别支付给甲丙丁三方,如超过50万元的,超过部分各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甲丙丁三方亦有权选择以本次评估的价格分得公司商住房方式收取应得款项。七、公司清算完毕后,清算组应制定清算报告向各方股东报告并经各股东予以签字确认。1.公司清算完毕并按本协议第六条履行完毕后,甲丙丁各方不得再拥有公司资产或产权。2.如因工业园区要求保留公司,甲丙丁各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的公司股东情况由乙方自行决定,甲丙丁各方不得干涉等。2016年12月20日,虹达光电全体股东(厦门宇虹达公司作为甲方,**交发集团公司作为乙方,**1作为丙方,兰燕飞作为丁方)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载明:一、各股东一致同意**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减资退股。二、各股东一致同意:1.将公司工业园部分资产用于抵偿公司向**交发集团公司、武平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借款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向**交发集团公司借款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2015年2月底,按年利率11%计算,自2015年3月起至资产过户变更登记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3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向武平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借款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2015年2月底,按年利率15%计算,自2015年3月起至资产过户变更登记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3年期贷款利率计算。2.工业园部分资产价值根据厦门乾元资产评估与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5月25日出具的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厦乾元评报字(2016)第16037号】确定。3.乙方根据股权比例分得商住楼部分资产,具体分配房号由各方另行签订书面确认书予以确认。三、根据2015年2月16日《协议书》第六条约定,各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工业园部分厂房、土地办理好产权过户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由交发集团支付甲丙丁三方合计80万元,乙方分得的商住楼资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甲丙丁三方合计70万元现金。四、前述第二、三条履行过程中,按股权比例分割商住楼时,如出现无法分配整套房屋或店面情况,甲丙丁三方同意适当调低第三条约定的70万元现金数额,以利于分割商住楼产权。五、减资退股时,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丙丁三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六、公司资产、债权债务分配:由各方另行签订《福建虹达光电公司减资退股(清算)方案》并据此进行分配等。2017年7月11日,虹达光电变更为**市蓝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3日,清算组成员召开虹达光电减资退股后续遗留问题专题会议并达成《关于虹达光电减资退股后续遗留问题专题会议纪要》,该《专题会议纪要》载明:一、交发集团通过减资退股及债权清收分得商住楼资产18,027,493.2元,2017年6月商住楼部分资产(评估值18,005,800元)已过户至武平嘉盛名下,虹达光电因上述资产转让可能产生相应的所得税负债,根据2017年3月28日签订的协议第六条约定“甲方按股权比例获取的资产,转让时所有税费由甲方自行承担,其他方式取得的资产在过户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税费发生变动,应当按照实际缴税标准作为计算依据”,故交发集团应承担按股权比例所获取资产在转让时可能产生的所得税,在所得税缴交实际发生时由武平嘉盛代交发集团垫付按协议约定应缴交的那部分税费。二、虹达光电2017年1-7月产生的经营费用由武平嘉盛和蓝湾公司确认后按股比共同承担。工业园两个保安人员薪资和水电等费用由交发集团承担。三、虹达光电所承接夜景工程的业务结算费用、维护费用由武平嘉盛代为垫付,后续再从未结算工程款收入中予以扣除。四、厦门宇虹达公司2012年代垫采购办公设备约43,437元(未计入评估),交发集团按股比承担该笔款项,并以上述办公设备账面值四折的48%从虹达光电其余股东取得上述办公设备其余所有权。最终交发集团共支付3万元取得上述办公设备。该笔款项的支付在上述办公设备完成移交手续后,从按股比归属交发集团的未结算工程款收入中抵扣支付。五、关于**1在虹达光电担任总经理期间的个人薪资问题,根据劳动仲裁结果公司各股东按股比共同承担。交发集团按股比应承担的款项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1指定账户。六、关于办理交发集团与厦门宇虹达公司1,000万元往来款的销账手续,同意由虹达光电为厦门宇虹达公司出具代为支付函。七、虹达光电未分配存货资产由武平嘉盛代表交发集团与蓝湾公司协商,根据存货实际情况按股比进行分配。蓝湾公司协助武平嘉盛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等。
另查明:1.**1(2020年12月去世)与兰燕飞属夫妻关系,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兰燕飞,儿子肖伟平、肖坤平、肖弘平及女儿**,父亲肖友初,母亲钟发珍;2.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兰燕飞、肖伟平、肖坤平、肖弘平、**、钟发珍明确放弃分割案涉存货;3.案涉存货存放于武平县十方镇工业园区福兴广场B204、B304,由**交发集团公司保管。案涉存货清单如下:
序号
存货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1
水桶灯
36
2
芒果灯
9
3
高效节能灯
257
4
节能灯灯泡(半成品)
53
5
亚明照明大灯
50
6
美的节能灯
2
7
创新照明节能灯
2
8
节能灯管(半成品、神州电器)
48
9
节能灯管(半成品)
19
10
电感(原材料)
63
11
线路板(原材料)
26
12
节能灯盖(上盖、下盖)
26
13
节能灯头
24
14
长型灯盖(灯罩)
26
15
螺丝灯管(原材料)
58
16
电容
24
17
电解
17
18
电阻、三极管
18
19
散热铝基座
57
20
大功率节能灯管
24
21
LED长型灯管(半成品)
31
22
电动螺丝刀
58
23
电烙铁笔
68
24
调压器
2
25
连接电线
1
26
电动螺丝刀电源
16
27
电火花真空检测器
18
28
智能电量检测仪
2
29
耐电压测试仪
2
30
彩灯灯泡
2
31
伞灯
2
32
零散灯
15
33
户外圆形灯(半成品)
2
34
户外筒灯
2
35
节能灯玻罩
1
36
LED户外地灯
1
37
户外双筒灯(半成品)
4
38
电烙铁架
29
39
震流器(零散)
4
40
电脑(显示器)
5
41
打印机
2
一审法院认为,虹达光电全体股东就公司清算事宜签订《协议书》并经福建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一致同意对虹达光电进行清算,该《协议书》中明确由清算组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的职权,且清算组就案涉存货以《关于虹达光电减资退股后续遗留问题专题会议纪要》作出了具体的处理意见,案涉存货属虹达光电财产,虹达光电未注销公司登记而是变更为**市蓝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清算组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规定,案涉存货应由清算组进行处理,**交发集团公司主张要求分割案涉存货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对**交发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厦门宇虹达公司、兰燕飞、肖伟平、肖坤平、肖弘平、**、肖友初、钟发珍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和辩论的权利,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58.1元,由**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另查明,**交发集团公司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遗漏认定案涉的存货不在宇虹达公司账册中,减资时没有被列入评估,对其余事实没有异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交发集团公司是否有权按比例分割存放于武平县××镇××广场××室未分配的存货?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本院认为,**交发集团公司、厦门宇虹达公司、**1、兰燕飞签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系虹达光电全体股东的共同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合同。各股东在《补充协议》中一致同意**交发集团公司减资退股,公司资产债权债务分配,由各方另行签订《福建虹达光电公司减资退股(清算)方案》并据此进行分配等。2017年10月13日,清算组成员召开虹达光电减资退股后续遗留问题专题会议并达成《关于虹达光电减资退股后续遗留问题专题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第七条载明“虹达光电未分配存货资产由武平嘉盛代表交发集团与蓝湾公司协商,根据存货实际情况按股比进行分配”。综上,**交发集团公司上诉请求按比例分割存放于武平县××镇××广场××室未分配存货理由充分,依法应当予以采纳。一审判决认为案涉存货应由清算组进行处理、**交发集团公司主张要求分割案涉存货不符合法律规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交发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实为确认存放于武平县××镇××广场××室未分配存货的部分所有权,各被上诉人并未存在违约行为,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由**交发集团公司负担。
综上所述,**交发集团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厦门宇虹达公司、兰燕飞、肖伟平、肖坤平、肖弘平、**、肖友初、钟发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2021)闽0824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
二、**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权按52%的比例分割存放于武平县××镇××广场××室未分配存货(案涉存货清单详见附件一)。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9258.1元,均由**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范文祥
审 判 员 陈水柏
审 判 员 童寿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 倩
书 记 员 翁晓芸
附:一、案涉存货清单如下:
序号
存货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1
水桶灯
36
2
芒果灯
9
3
高效节能灯
257
4
节能灯灯泡(半成品)
53
5
亚明照明大灯
50
6
美的节能灯
2
7
创新照明节能灯
2
8
节能灯管(半成品、神州电器)
48
9
节能灯管(半成品)
19
10
电感(原材料)
63
11
线路板(原材料)
26
12
节能灯盖(上盖、下盖)
26
13
节能灯头
24
14
长型灯盖(灯罩)
26
15
螺丝灯管(原材料)
58
16
电容
24
17
电解
17
18
电阻、三极管
18
19
散热铝基座
57
20
大功率节能灯管
24
21
LED长型灯管(半成品)
31
22
电动螺丝刀
58
23
电烙铁笔
68
24
调压器
2
25
连接电线
1
26
电动螺丝刀电源
16
27
电火花真空检测器
18
28
智能电量检测仪
2
29
耐电压测试仪
2
30
彩灯灯泡
2
31
伞灯
2
32
零散灯
15
33
户外圆形灯(半成品)
2
34
户外筒灯
2
35
节能灯玻罩
1
36
LED户外地灯
1
37
户外双筒灯(半成品)
4
38
电烙铁架
29
39
震流器(零散)
4
40
电脑(显示器)
5
41
打印机
2
二、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