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龙岩市蓝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824民初651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岩市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龙岩市蓝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十方工业集中区B1地块3#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674047585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龙岩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龙岩大道金鸡路口交通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9439156X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龙岩市蓝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后,追加龙岩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慎重考虑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6元,减半收取计678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附: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