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824民初651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岩市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龙岩市蓝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十方工业集中区B1地块3#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674047585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龙岩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龙岩大道金鸡路口交通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9439156X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龙岩市蓝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6月25日,本院追加龙岩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兰银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练安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附: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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