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824民初651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岩市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龙岩市蓝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十方工业集中区B1地块3#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674047585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龙岩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龙岩大道金鸡路口交通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9439156X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龙岩市蓝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后,追加龙岩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慎重考虑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6元,减半收取计678元,由**负担。
审判长兰银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练安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附: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