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4民初14550号
原告:江苏风火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际数字技术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某某。
被告:北京天际数字技术股份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原告江苏风火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际数字技术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北京天际数字技术股份公司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风火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风火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风火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风火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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