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际数字技术股份公司

北京理澳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天际数字技术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6民初39950号
原告:北京理澳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2号院内3号楼一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超逸,北京杜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际数字技术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5-1号0层-02-447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迎军,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玉,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理澳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澳视通公司)与被告北京天际数字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天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理澳视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穆超逸,被告天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迎军、刘晓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理澳视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94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上述金额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为标准,自2018年6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分段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7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分批支付了剩余货款,故原告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2447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北京天际数字技术股份公司硬件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合同编号:BJ-TJSZ20180424。后于2018年6月4日双方签订了《京东云展厅硬件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合同总价为920000元。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进行了安装调试并经过了被告的验收。但被告迟迟不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付款。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天际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第一,我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除质保金以外所有的金额,质保期还未到,在开票及付款记录上均已清楚记明,没有逾期;第二,我方是根据合同约定在原告开票后才付款的;第三,在2019年1月左右付款周期时因为设备纠纷所以延期付款,该笔周期对应的是原告2019年所开具的票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24日,天际公司(甲方)与理澳视通公司(乙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液晶拼接屏等设备,合同总金额1050000元;设备交付时间:甲方向乙方支付首付款后7个工作日内发货;结算方式及期限:1.首付款:自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为首付款合人民币315000元;2.第二笔款:自设备提交给甲方安装调试完毕并经业主方验收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7%合人民币703500元;3.尾款:自设备提交给甲方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2年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为余款合人民币31500元。乙方在甲方支付每笔款项前3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提供合法等额的增值税发票。违约责任: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延期付款的,除乙方同意免责外,每延期一天,甲方除应按逾期总价款的1%承担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因此造成乙方的实际损失;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食宿费、取证等费用。
2018年6月6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原采购合同部分条款予以变更,约定:原合同清单总价人民币1050000元,变更为人民币920000元;涉及相关费用付款方式变更如下:1.首付款:自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为首付款合人民币276000元;2.第二笔款:自设备提交给甲方安装调试完毕并经业主方验收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5%合人民币598000元;3.尾款:自设备提交给甲方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2年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为余款合人民币46000元。甲方在支付每笔款项前需向甲方提供合法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6%。其余条款按照双方原合同执行。
此后,理澳视通公司按约定提供约定设备,天际公司现场负责人贾腾民于2018年5月24日对上述设备验收完毕。天际公司分别于2018年5月17日支付货款90000元、6月8日支付186000元,于2019年1月23日支付150000元、5月30日支付50000元、6月28日支付50000元、10月25日支付176000元、11月12日支付172000元,总计874000元。余款46000元因质保期未满,尚未满足支付条件,理澳视通公司亦未主张。理澳视通公司于2018年5月7日起陆续向天际公司开具了相应增值税发票。
另查,理澳视通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委托北京杜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诉讼并支付律师费17000元。
本院认为,天际公司与理澳视通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现理澳视通公司依约提供了货物,且经调试安装与验收,天际公司理应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相应货款。庭审中,天际公司虽辩称货物未经验收,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理澳视通公司按约提供了发票,但天际公司未按约付款,故即使时间存在迟延亦不能认定为违约。现天际公司除质保金外应付货款已经支付完毕,理澳视通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请求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的主张,均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依法予以调整,对不合理部分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天际数字技术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理澳视通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60901元;
二、北京天际数字技术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理澳视通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17000元;
三、驳回北京理澳视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3元,由原告北京理澳视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84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天际数字技术股份公司负担19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冲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黄昊
书 记 员 张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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