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73民初1520号
原告:北京睿城传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路28号院2号楼10层10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际数字技术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5-1号0层-02-44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蔚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睿城传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城传奇公司)与被告北京天际数字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天际数字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睿城传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天际数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睿城传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天际数字公司向睿城传奇公司支付合同款16万元;2.天际数字公司向睿城传奇公司支付违约金6万元;3.由天际数字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6日,双方就“桂林高控—城市高控系统项目软件开发”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由睿城传奇公司为天际数字公司提供软件开发服务。合同签订后,睿城传奇公司积极履行合同,已经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但天际数字公司并未按照约定支付合同中期款和合同尾款共计16万元。经多次催款,天际数字公司一直百般推诿、拖延,至今仍未支付,天际数字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天际数字公司发表答辩意见称,1.睿城传奇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天际数字公司无需向睿城传奇公司支付相对应的合同款以及违约金。根据涉案合同第三条第2款约定及睿城传奇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睿城传奇公司没有向天际数字公司提交涉案项目的相关材料;截至2017年11月,睿城传奇公司仍未完成涉案项目研发内容,根据合同约定,睿城传奇公司已构成严重违约。2.天际数字公司从始至终未指定睿城传奇公司向任何第三方直接交接,睿城传奇公司所提到的交接仅是阶段性的工作内容,睿城传奇公司并未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义务。请求法院驳回睿城传奇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6年5月6日,天际数字公司(甲方)与睿城传奇公司(乙方)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如下:
甲、乙双方就桂林高控中的城市高控系统项目软件开发建设的技术服务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技术的内容,范围及要求
乙方向甲方提供基于STAMP三维地理信息web应用系统的项目需求定制开发,具体内容及单项报价见附件1。
本项目内容不包含STAMP三维地理信息web应用系统软件,该软件需甲方另行采购。
二、项目进程
第一阶段2016年5月6日至2016年5月14日,系统开发;
第二阶段2016年5月15日至2016年5月31日,系统提交及部署、培训;
第三阶段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系统试运行及验收。
三、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1.本合同自2016年5月6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北京履行。
2.项目完成后乙方向甲方提交:高控系统一套(高控系统业务端研发成果源代码),系统说明文档一份(电子版)。
四、项目交付与验收:
1.甲方应在乙方提交成果后60个工作日内即2016年8月31日前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逾期未完成验收的则视为验收合格。验收标准为本合同第一条。
2.验收过程中若发现质量问题,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乙方,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解决出现的问题,并再次提交甲方验收,直至验收合格。
3.若工作成果未经验收,甲方就将其投入运行超过10日的,即视为验收合格。
六、付款方式
1.甲方付给乙方设计及咨询费总计30万元。其中:
(1)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首付款14万元;
(2)自系统提交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中期款10万元;
(3)自系统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尾款6万元。
2.支付费用方式为转账,乙方须提供等额的符合税法和财务规定的发票。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
1.甲方未依约如期付款的,甲方除应足额付款外,每逾一日还应向乙方支付拖欠部分的1‰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全款的10%。逾期超过15日且仍未付款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仍应足额支付合同全款,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总额的20%的违约金。
2.乙方因自身原因迟延交付工作成果且没有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应及时交付工作成果外,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迟延交付工作部分价款1‰的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全款的10%。逾期超过15日仍未交付工作成果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除退还甲方已给付的合同款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款总额的20%的违约金。
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和第八条约定的,违约方须恢复违约造成的一切影响,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4.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任何一方擅自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须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合同附件一约定了产品名称、产品描述、功能介绍、价格以及备注:通用功能(包括选择功能、查询功能、量算、相机控制、录像截图、显示图层设置)3万元;现状视廊、视界分析6万元;单一控高面分析6万元;多面叠加分析6万元;高控曲面的分析处理9万元。
2016年5月18日,天际数字公司向睿城传奇公司支付技术开发费14万元。
2017年10月23日,天际数字公司***向睿城传奇公司刘***发送微信询问涉案项目情况,刘***未回复。10月25日,***与刘***微信沟通项目研发进展情况,***询问能否10号研发完成向客户汇报,客户12月初要到桂林汇报,希望加快研发进度。刘***回复,能否推到20号左右,会继续督促项目进展。
2017年11月1日,***向刘***发送微信询问沟通时间,称甲方周末要成果。刘***回复,这周不行了,周五给回复。
2017年11月13日,刘***向***发送微信称,今天先到中规院给他们部署系统;***回复好的。11月15日,刘***向***发送微信询问其下午是否一起去中规院交流涉案项目需求。***回复好的,并询问时间。刘***回复一点半,并称睿城传奇公司***也会参加。***回复好的。
2017年11月20日,刘***向***发送“睿城-桂林合同2-160506修订vv.doc”文件。刘***在“桂林控规(3)”微信群中发送“桂林控高1120.doc”文件,并称这是根据今天下午沟通的结果整理的最终的功能点。
2017年11月23日,刘***向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简称中规院)***微信发送“kg1123.zip”文件,并指导其安装测试。***询问release6402的压缩包能否发送邮箱并附邮箱账号。刘***回复已发送。***随后回复收到。
2017年12月20日,刘***向***发送微信称,录屏已经录好,查看后发送。12月22日,***向刘***发送微信称,录屏已经发送给桂林甲方,并询问是否方便给***远程升级系统。后续双方就电脑数据等进行沟通。
2018年3月1日,***向刘***微信发送“桂林高控平台修改意见”文件,刘***回复好的。3月8日,***向刘***发送微信称,桂林已经收到数据,需要远程装系统,请联系桂林测绘院康工1817734****;刘***询问这周是否需要部署,***回复称,他们那边要的比较急,可以进一步沟通联系,刘***回复,开完会进行联系。3月15日,刘***向***发送微信称,桂林系统已经装好,且已发送用户手册,正在熟悉中;***回复好的,并要一份用户手册。
2018年3月12日,刘***远程指导桂林测绘院***安装系统。
2018年3月23日,刘***向***发送微信询问其属于哪个部门,***回复称,中规院城乡治理研究所。
2018年11月1日,刘***向***微信发送“桂林控高验收单.doc”文件;***向刘***发送“***”(***)微信名片及电话。
2018年11月8日,刘***向天际数字公司***微信发送“桂林控高.zip”文件,并称,这是桂林的合同,还有16万款未付。***回复好的。11月16日,刘***向***发送微信询问是否有回复以及款项进度情况;***回复称,对方也没有给我们付款。
2018年12月20日,刘***与***微信沟通,询问项目进展与对接人员;刘***与***微信沟通项目付款与对接情况。
2019年3月12日,***向刘***发送短信称,款项已经报到财务,要看财务安排,只能督促着。
2019年7月12日,刘***向***发送微信询问其是否还在天际数字公司工作以及涉案项目情况;***随后语音回复。
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10月8日,“桂林控高项目(5)”微信群中就涉案项目情况、系统、款项等问题进行沟通。
以上2017年6月16日至2019年7月12日的聊天记录,睿城传奇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公证处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公证处于2022年8月12日作出(2022)鲁滨州滨城证民字第817号公证书。
上述事实,有睿城传奇公司提交的技术开发合同、公证书、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双方订立履行合同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睿城传奇公司作为履行开发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了开发与交付工作。根据合同第三条第2款约定,项目完成后睿城传奇公司应当向天际数字公司提交:高控系统一套(高控系统业务端研发成果源代码),系统说明文档一份(电子版)。根据睿城传奇公司和天际数字公司提交的证据,睿城传奇公司并未向天际数字公司交付高控系统和系统说明文档。关于睿城传奇公司主张其向中规院和桂林测绘院交付涉案项目属于履行完成合同义务,首先,合同并未约定睿城传奇公司向中规院或桂林测绘院直接交付涉案项目,且睿城传奇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天际数字公司明确指示睿城传奇公司向第三方交付涉案项目;其次,合同约定若工作成果未经验收,就将其投入运行超过10日的,即视为验收合格,睿城传奇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也未提交中规院和桂林测绘院关于项目已经交付与验收完成的说明,因此睿城传奇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睿城传奇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睿城传奇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北京睿城传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