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二初字第588号之一
原告:***等26名北街村村民代表。
诉讼代表人:***,农民。
诉讼代表人:王成,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娟,山西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水县凤城镇北街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贺夺文,系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树旺。
被告:***恒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文水县凤城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成明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义,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利星,山西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等26名北街村村民代表与被告文水县凤城镇北街村民委员会、被告***恒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等26名北街村村民代表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双德全
人民陪审员 郭建峰
人民陪审员 任志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孟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