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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文水金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1121民初973号 原告:吕梁文水金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文水县西槽头乡百金堡村幸福街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信贷员。 被告:***,农民。 被告:***。 被告:山西文恒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文水县北街村西北。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吕梁文水金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被告山西文恒建筑有限公司、被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吕梁文水金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西文恒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梁文水金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文恒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