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吕民一初字第114号
原告山西文恒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凤城镇北街村西北。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山西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水县凤城镇北街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文恒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文水县凤城镇北街村民委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文水县凤城镇北街村民委员会对本案所涉合同向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