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021财保11号
申请人: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南宁西乡塘区新村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280553M。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申请人:广西锦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州路25号太平洋世纪广场A座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70289252。
法定代表人:覃大雷,董事长。
申请人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申请人广西锦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委托南宁市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锦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315200元。申请人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编号6052001046020190000215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锦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
以上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财产限额315200元,期限为12个月。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096元,由申请人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