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

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广西百色瑞达纸业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1002执1594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新村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执行人:广西百色瑞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江凤路禄源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本院在执行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与广西百色瑞达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案由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百色仲裁委员会(2018)百仲字第89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百色瑞达纸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支付勘察费1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77元,处理费108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四查两查,被执行人无银行财产可供执行、无车辆登记、无有价证券、股权登记信息,只查明被执行人广西百色瑞达纸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百色市右江区禄源工业园区B07地块,但该地块办有抵押登记且已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属有财产但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执行程序。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