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021财保11号之一
申请人: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南宁西乡塘区新村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280553M。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申请人:广西锦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州路25号太平洋世纪广场A座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70289252。
法定代表人:覃大雷,董事长。
申请人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申请人广西锦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在仲裁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在保期间,申请人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保全申请,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自愿撤回保全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