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681执16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注册地南宁市西乡塘新村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兴金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东兴市江平镇京岛风景名胜区D-09-14#地块。
法定代表人:杨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峰,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住东兴市。
申请执行人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执行人东兴金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桂0681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执行人东兴金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峰于2019年12月24日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桂0681执1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治国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