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

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广西恒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1021执保109号
申请人: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南宁西乡塘区新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280553M。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申请人:广西恒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田阳县百育镇七联村芒果风情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1672472836X。
法定代表人:覃大雷,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申请人广西恒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作出(2019)桂1021民初19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保全被申请人的资产。
在保全实施过程中,本院发现被申请人有存款。依照《中李贵成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恒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在中国农业银行田州分理处20×××33账号的银行存款239528.5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保全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损毁、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保全的财产。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审理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保全措施实施后,有法定解除保全情形出现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未及时申请,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