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宇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岳阳宇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湘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82民初1216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5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勇波,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宇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东路锦城嘉园9栋-9D室。
法定代表人:刘芳,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波,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湘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湘市城中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青,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聪,临湘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
原告***与被告岳阳宇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湘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38元,减半收取67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刚德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刘欣
书记员余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