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宇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与岳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碧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财保140号
申请人湖南省**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大道409号武汉建工科技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敏
被申请人岳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旺德府大厦21楼恒大置业长沙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德恒,董事长。
被申请人***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经济开发区巴陵东路与金凤桥南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艾勇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芙蓉盛世花园二期。
负责人:李云焕
关于申请人湖南省**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岳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湖南省**经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本院收到长沙仲裁委员会(2021)长仲字第2173号《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函件及申请人保全申请书后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7426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一份等额的保险金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省**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7426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国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周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