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121执176-1号
申请执行人:清徐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菜市南街**。
法定代表人:白建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太原南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姚村镇南峪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2月6日作出(2018)晋0121执17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太原南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现被执行人作出了还款承诺,申请人同意对冻结的账户予以解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太原南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176658.2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史俊刚
审判员 董亮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