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徐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清徐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太原南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121执176号
申请执行人:清徐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菜市南街21号。
法定代表人:白建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太原南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姚村镇南峪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121民初97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清徐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太原南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南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17665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