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清民执字第1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谷县水泥厂职工,住太谷县。
被执行人清徐县得源凿井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徐县西谷乡清东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清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6日受理了***与清徐县得源凿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清徐县得源凿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7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董 亮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