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太谷*氏凿井桩基有限公司与被告太谷县胡村镇南席村经济合作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太谷*氏凿井桩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太谷县胡村镇南席村经济合作社委托代理人武景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春,原告给被告打井4眼。工程完工后被告没有给付工程款,被告给原告打了一张168300元的欠条。后被告一直拖欠打井欠款不予给付。经原告多次催要,2011年11月上旬,被告给付原告10000元。到目前为止,被告仍欠原告158300元。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欠款1583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打井有质量问题。******
经审理查明,2007年春天原告开始为被告打井。于2008年完成了打井4眼的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没有给付原告打井款,被告于2008年11月25日为原告出具168300元的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09年12月30日给付原告10000元,余款158300元至今未付。******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欠条、应付款凭证在案佐证,这些证明材料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承揽被告打井工程,被告应在工程完毕后及时支付工程款,现有被告出具的欠款凭证在案佐证,对原告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虽辩解工程有质量问题,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10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太谷县胡村镇南席村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太谷*氏凿井桩基有限公司打井款158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致国******
人民陪审员代宝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