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2民初4240号
原告**,男,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团风县。
被告四川同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6栋1单元7层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同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暂无法提供被告的具体送达地址,故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