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503执1074号
申请执行人:*先进,男,196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安徽振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龙河西路振兴集团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50167390F。
法定代表人汪勇,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先进与被执行人安徽振兴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振兴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没有履行生效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振兴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