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振兴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本雅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02执恢74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本雅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158号百花大厦B幢2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000752XX。
法定代表人:林劲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六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皖西东路城投大厦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04998745Q。
法定代表人:荣扎厚,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扶生路6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814892664。
法定代表人:李海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振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龙河路振兴集团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50167390F。
法定代表人:汪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汪勇,男,汉族,1976年11月2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安徽六安振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磨子潭路光彩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704108106。
法定代表人:朱贤龙,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道满,男,汉族,1962年12月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缪能国,男,汉族,1965年12月19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本院执行安徽本雅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六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振兴建设有限公司、汪勇、安徽六安振东建材有限公司、李道满、缪能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发放申请人健康苑项目执行分配款122397.46元,收取诉讼费6065元,执行费10640元,申请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502执恢7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宏兵
审判员  杨 冰
审判员  马从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万思悦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