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02民初3362号
原告:***,男,1979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扶生路6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814892664。
法定代表人:李海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磊,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善浪,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六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皖西东路城投大厦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004998745Q。
法定代表人:荣扎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杰,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崔景秀,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振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龙河路振兴集团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50167390F。
法定代表人:汪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正军,安徽胡正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程媛,安徽胡正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道满,男,196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缪能国,男,1965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安徽六安振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磨子潭路光彩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500000056998。
法定代表人:朱贤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汪勇,男,197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正军,安徽胡正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程媛,安徽胡正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振兴建设有限公司、李道满、缪能国、安徽六安振东建材有限公司、汪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2021年7月12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效成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伟龙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