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603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5号东盟商务韩国园区1号楼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5651666C。
法定代表人:徐泽荣,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苏广志,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广西卓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港大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682143745M。
法定代表人:黄传光,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卓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的(2020)桂0603民初1051号民事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西卓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履行如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171716元;2、向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以5171716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3、承担案件受理费30170元。因被执行人广西卓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
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且不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通过到相关部门查询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土地、房产、金融理财、保险、公积金等。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原群星大道)有土地及房产,但这些土地及房产已被其他法院及本院的其他案件予以查封或已有抵押,该土地及房产现暂不能处理。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社区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全部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暂无法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健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