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503执12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执行人:南宁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望州路271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5651366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南宁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本案据以执行的北海劳人仲字〔2022〕第912号仲裁裁决书尚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桂0503执12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 卉
书 记 员 ***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