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25民初701号
原告:***,女,1974年7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全州县。
被告:南宁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住所:南宁市××区***××东盟商务区××园区××楼××号。
原告***与被告***、南宁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莫 遥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