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谷县宏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太谷县宏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巩志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726民初11***号
原告太谷县宏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太谷县108国道北付井道口。
法定代表人黄继生,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志锐,男,系山西效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志虎,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现住榆社县。
原告太谷县宏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巩志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私下处理为由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谷县宏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金保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白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