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谷县宏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太谷县宏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新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726民初1192号
原告:太谷县宏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太谷县108国道北付井道口。
法定代表人:黄继生,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志锐,男,山西效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新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214号。
法定代表人:马红晨,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太谷县宏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新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履约金)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钢筋混凝土灌注桩施工劳务分包协议”。被告承诺将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杨树村安置房的放线、做资料、泥浆制作、灌注混凝土等施工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开工日期待定。被告于2015年1月7日收取原告工程保证金(履约金)5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并未将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杨树村安置房的放线、做资料、泥浆制作、灌注混凝土等施工工程交付原告施工。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也未能将该工程交付原告施工。近日,原告与被告交涉退还保证金一事,被告承诺尽快退还但没有实际退还。故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之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所列被告地址,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经本院询问原告,原告表示被告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停业,不能提供公司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马红晨的住址,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太谷县宏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小宁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侯曦彤